湘潭日報社全媒體記者劉建強
10月15日上午,岳塘區(qū)人民法院依法對王某某等3人涉惡犯罪案進行公開宣判。
2017年11月1日22時許,被告人孟某某打電話給被告人王某某,稱其在岳塘區(qū)汽車城某KTV受了氣,要其喊人去幫忙。被告人王某某糾集被告人郭某一起來到該KTV,3人以沒有安排陪唱人員為由在KTV內鬧事,被告人王某某還拿出郭某隨身攜帶的跳刀對被害人KTV老板進行威脅,王某某、郭某、孟某某等人一起將KTV大廳內沙發(fā)、茶具等物品損壞,直到公安干警趕到后,未買單即離去。
隨后一周內,王某某等人又兩次到該KTV內以安排人在店內做事、承包KTV內工作人員化妝業(yè)務、安排人看場子等理由進行鬧事,且消費后未買單即離去。同時,王某某、郭某、孟某某威脅KTV老板不答應他們的要求,就讓他店子開不下去。
2017年11月至12月期間,被告人王某某、郭某、孟某某等人以暴力、威脅或者其它手段,在岳塘區(qū)、雨湖區(qū)、高新區(qū)娛樂場所、餐飲場地等公眾場所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,為非作惡、欺壓百姓,擾亂了經濟、社會秩序,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王某某糾集被告人孟某某、郭某等人多次強拿硬要、任意損毀公私財物,情節(jié)嚴重;持兇器恐嚇他人,情節(jié)惡劣;隨意毆打他人、致兩人以上輕微傷、情節(jié)惡劣,嚴重破壞社會秩序,3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。被告人王某某、孟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(zhí)行完畢5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,系累犯,依法對該兩名被告人從重處罰。根據(jù)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。被告人孟某某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4年。被告人郭某有犯罪前科,對其從重處罰。被告人郭某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4年。
據(jù)悉,該案是岳塘區(qū)人民法院刑庭在收到檢察機關以普通尋釁滋事案移送起訴后,通過翻閱案卷發(fā)現(xiàn)線索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而查出的首例涉惡案件。
責編:admin
來源:湘潭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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